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财法函〔2021〕1号)精神,我局拟开展本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
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梅州市范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以上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办理流程
在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请在11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由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在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请在11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会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共同确认,12月10日前将名单联合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审核把关,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社会组织需要提供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该表内所列第3和第4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蔡谨玲
联系电话:2283855
梅州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