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作业务主管单位的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规定(2005年12月5日)
时间:2014/8/8 16:06:00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作业务主管单位的
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规范非公募基金会的管理,推动我省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愿申请民政厅作业务主管单位,其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扶贫济困、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内容,并承诺每年不低于30%的公益资金用于民政慈善公益事业的非公募基金会,我厅可作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 由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公募基金会,(以下简称厅管非公募基金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代表厅行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职能,遇有重要事项,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厅领导审批。
第四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行使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核基金会的章程,检查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公益事业范畴和体现民政业务。
(二)对理事会组建、换届、改选进行把关。
(三)向基金会推荐监事。
(四)对重大的公益活动、基金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检查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六)协助基金会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七)协调厅有关业务处室,为基金会提供慈善公益项目和救济对象。
第五条 申请我厅作业务主管单位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履行以下申报程序:
(一)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名称核准。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公募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由我厅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或企业进行基金会设立的可行性考察。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研究提出是否同意作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经主管副厅长批准后实施。
(五)申请登记文件齐备后,按基金会设立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业务范围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七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双重管理:
(一)基金会的组建工作;
(二)基金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工作;
(四)基金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五)厅认为需要开展现场监督的事项;
(六)其它事项。
第八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根据自己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社会慈善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广东作出贡献。
第九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产生和罢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第一届理事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理事、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四)组建、换届、改选时,应当将新的理事会组成、拟任负责人名单和选举方案在会议15天以前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在会议结束后,15天以内将选举结果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的监事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推荐,或由基金会理事与捐赠人拟定人选,并征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的建议,并应当向民政厅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厅管非公募基金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和涉外活动应当提前30天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活动结束15天内报送开展活动的书面总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5日起施行。